潍办发[20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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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深化和完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
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
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和完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8日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 坊 市 教 育 局
潍 坊 市 财 政 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深化和完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
实 施 意 见
自2004年9月在全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推行校长职级制度以来,广大中小学校长的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对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 ,确定潍坊市为全国“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市。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加快推进教育家办学步伐,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潍发[2011]12号)精神,现就深化和完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校长选聘制度
1.实行校长任职资格制度。担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校长任职资格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4年。市级教育部门负责高中阶段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的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的认定。今后,新任中小学校长必须从具备相应校长任职资格的人选中公开选聘;原则上高中阶段学校新任校长打破区域界限,实行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公开招聘。
加强校长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校长后备人才库。通过现职优秀校级干部过渡、专家团队公开遴选等方式选拔校长后备人才,并接受任职资格所需的知识、能力培训和挂职锻炼培养,经综合考核合格后,认定相应的校长任职资格,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校长后备人才库管理。
2.完善校长遴选机制。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组织等部门对竞聘人员资格、专家评委组成、选聘程序公平性等进行全程监督。
新任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组建校长选聘委员会,从具备校长任职资格的报名人选中通过公开遴选,按1:3的比例推荐出后备人选,由教育行政部门择优聘任。建立全市统一的专家评委资源库,由知名校长、教育专家和优秀教师代表组成,每年更新一次。校长选聘委员会从专家评委资源库中随机抽取,一般由11—17人组成。同时,组织选聘校长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列席并参与评价。
积极吸引市外优秀校长来我市参加新任校长选聘,或通过兼职、委托管理等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3.实行校长试用期制度。新任校长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并评定相应的校长职级。试用期计入校长聘期。
二、完善校长职级管理制度
4.合理确定校长职级序列。校长职级分为特级校长、高级校长(一、二、三档)、中级校长(一、二、三档)、初级校长(一、二档)。特级校长数量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校长总人数的2%以内,并且兼顾各级各类教育和城乡学校。
5.完善校长职级评审制度。特级校长、市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长的职级评审由市教育局负责;其余学校校长的职级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报市教育局备案。逐步把幼儿园园长纳入职级管理。
6.完善校长绩效工资制度。校长绩效工资按照校长职级、任职学校的规模和办学条件确定,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
初级校长的绩效工资标准(二档、一档)分别按校长本人应发工资总额的25%、30%确定;中级校长的绩效工资标准(三档、二档、一档)分别按校长本人应发工资总额的30%、35%、40%确定;高级校长的绩效工资标准(三档、二档、一档)分别按校长本人应发工资总额的40%、45%、50%确定;特级校长的绩效工资标准按校长本人应发工资总额的80%确定。对办学规模较大学校的校长或办学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校长,可适当提高其绩效工资发放的标准档次。校长绩效工资的70%按月发放,其余30%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校长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时间,一并计入教龄。
三、完善校长任期交流制度
7.实行校长聘期制。校长的一个聘期为4年,原则上在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不超过2个聘期(2004年9月推行职级制改革以来的校长任职年限计入校长聘期)。无特殊原因,聘期内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特级校长和高中学校校长事前应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
校长聘任期满后,其职务和职级自动解除。因工作需要,经考察、考核合格和本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研究同意,可以续聘,并按有关程序重新认定校长职级。连续聘任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副校长由新任校长提名、教育行政部门党委资格审核、考察、公布。
8.完善校长交流机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加大校长交流任职的力度。交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校长,其职级在本等级内可晋升一档,或参照较大规模学校的校长落实绩效工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校长,评定高级及以上校长职级,应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职、任教的经历。
9.适当延长优秀校长的任职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精神,对特级校长和特别优秀的高级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经所在单位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校级干部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四、完善校长考核评价制度
10.建立完善的校长业绩评价制度。校长聘期内的考核分为第一、第三学年的学年度考核、第二学年的聘任期中考核和第四学年的聘任期满考核。学年度考核由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级校长和高中阶段学校校长的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按照校长职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委托专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价。考核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校长数量一般应控制在同级、同类学校校长数量的1/3左右。
11.建立社会参与的校长办学满意度评价制度。每年至少1次通过电话随访、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等方式征求社会知名人士、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在校学生等多方面对校长的评价意见。评价结果纳入校长的业绩考核和职级认定。
12.实行评级晋档制度。校长在第1个任期内,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确定为同级三档(初档),第二学年期中考核和第三学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相应确定为二档、一档。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第2个任期,如果职级不发生变化,任期内各次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的,继续执行本职级最高档。期中、期满考核均为优秀的,可作为晋升高一个职级的必要条件。校长的期中考核和第三学年度考核中如出现1次不合格等次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出现2次不合格等次的,解聘校长职务。
13.完善校长培训机制。采取专家辅导、出国研修、课题引领、挂职交流等多种方式强化校长培训工作。实行校长培训学分制,将获得的学分作为校长晋级升档的重要条件。
14.充分发挥特级校长的引领作用。特级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2—3所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作为其帮扶学校。将帮扶学校的改造和发展,以及帮扶学校校长的专业成长等情况,作为考核特级校长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符合晋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校长,优先从特级校长中推荐。
五、建立校长与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的任职交流制度
15.建立校长到教育行政部门任职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我市实际,业绩特别突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级的校长任满一个聘期后,符合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的,可调任教育行政部门科级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高级校长和特级校长,可调任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16.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适应教育家办学需要,严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除具备党政干部任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热爱教育事业,一般为师范类院校(专业)毕业或具有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人才工作政策,尊重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水平。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有教育工作经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2/3,原则上要有担任过校长职务的人员。
六、加强组织领导
17.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加强校长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是推进政校分开,加快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教育行政部门党委要认真履行具体的组织实施责任,单独设立校长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校长选聘、培训、考核、职级认定等工作。要将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情况纳入全市年度教育综合督导评估。